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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创新对账户管理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8-07-07 09:54
1.1 支付方式的发展历程
支付方式根据时代的推进不断演变,从历史中可以看出,最早期的支付方式即易货贸易,物换物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交易较快,但是缺少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作为其媒介。于是后来就出现了代币,从石头、贝壳到金银货币。形式上物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统一,从方便携带、易于兑换和统一货币多方面考虑,代币形式被符号货币(Token Money)所替代,这种货币本身并无价值,但用于日常的流通和交易。
符号货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支票,而支票则由银行发出,而后的支付方式以银行为支点进行多元化的改变。再到之后的信用卡交易系统,持卡人必须为交易承担责任。之后各种形式的出现,汇兑则是企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方式也产生,托收承付的方式是购货单位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方式,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委托收款方式。
如今的一个新的高度就是电子化支付方式,这不仅局限于银行,而是一种虚拟电子世界的货币交易方式,货币交易的抽象程度不断的上升,而价值更抽于货币本身形式。
1.2 支付方式创新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处于传统支付方式与新型支付方式并存的态势。但随着社会电子化的发展,互联网支付方式及第三方支付方式等创新方式日益体现其不断增强的地位。而现在物物交换已经很少见了,多的则是现金支付,或是银行卡支付。
互联网支付方式大致分为先行支付和货到付款这两种。而先行支付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网银支付,支付参与者利用网上银行(信用卡或储蓄卡)进行支付购买,这也是最早被接受的互联网支付方式,用户通过网上银行将银行里的金钱交付给商家。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通常都有合作,以便用户更方便使用,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三是第三方辅助支付,这是用户、商户和银行还有第三方共同参与的支付方式,为了使交易更方便快捷。
而第三方支付创新支付形式也不断滋生,支付宝的声波支付售货机,解决了现在容易出现的各类问题,例如假钞、找零,甚至解决了售货机点钞成本问题,而未来支付宝还会尝试更多的支付技术。随着POS机的普遍,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了手机上用的POS机,可以满足中小商户的收款需求。而信用支付更是让卖家和买家更放心,避免了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弊端。由于支付中需要反复认证银行或资金账户,微支付的诞生让用户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1.3支付方式的电子化
随着创新支付方式业务量的增长,传统支付方式业务量受到冲击。“浦东平台经济发展白皮书”,报告显示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规模占全国60%。 2013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超17万亿,同比增长38.7%,而到了2014年Q2中,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则达到了18406.6亿,同比增长64.1%,  2014Q2互联网支付平台中国银联转接交易规模达到7712.6亿元,环比增长23%。
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不仅是对居民经济的一种影响,更是对国家整个的经济体系产生了大的影响。这基于科技的发展力,手机使用的普遍程度,在《2014年中国电子银行用户调研报告》显示,2013年,44.6%的用户使用过手机银行业务,增长15.7%,77.1%的用户使用过网上银行,而使用过ATM的用户只有53.0%,较前一年相比下降了4.5%。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到2134.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5.5%。在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中,移动购物占据更大成分,而移动增值服务则占有比份较小。
根据地域差异,华北、华东作为我国较发达地区,人口基数大,工商业发展中心,银行业务需求量相对较大,是使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集中地,而华北、华东地区科技发达,使用电子银行的用户集中度较高,甚至在西北、西南欠发达地区,随着网络商业和经济的发展,偏远地区人民也更青睐于低成本的交易,电子银行使用比例较往年有所增加。
1.4支付参与者的多样化
随着传统支付方式的参与者,客户、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联到现行参与者,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参与者变得更加多样化。
传统支付方式有三种,随着支付方式的不同,支付参与者也相对变化。一是现金支付,由买卖双方匿名进行交易,即物与货币的交换形式。二是票据交易,这是在现金交易不能满足支付需要后产生的,在这种形式下,支付参与者由买方,卖方与银行三者共同组成,买方用票据与卖房货物进行兑换,卖房再用票据与银行进行现金兑换。三是信用卡交易,信用卡交易实际是可以让顾客用自身信用进行赊账,而这种交易涉及到的支付参与者由买方、卖方、发卡人和银行共同组成,通过信用卡,买方和卖方交易,而买方和卖方同时到发卡人处结算,发卡人则和银行合作结算。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支付相应产生。电子支付参与者即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而电子支付的衍生物电子现金则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货币,电子现金的形式是由银行与商户具有授权关系产生的。在网上银行中,银行、买方和卖房同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银行在这时则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买卖双方依靠银行来完成交易。商户和用户分别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开户,接着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买卖交易,相对于传统交易,更加方便快捷。第三方支付行业主要参与者有综合型支付公司(腾讯财付通、快钱),行业型资源型支付公司(Chinapay、汇付天下),国外网上支付公司(Paypal、Amazon支付)。
    现今支付方式日新月异,账户种类繁多,而账户在支付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作为承担着账户管理职责的银行,如何准确界定账户监管范围,厘清监管方式,以应对支付方式变化对账户管理的新挑战,有必要予以深入探讨。本文从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及其对账户管理带来的挑战两个角度,论述银行实施账户监管的职责、目标和方向,并给出支付创新趋势下账户管理方式的建议。
一、支付方式的发展历程及创新趋势
(一)支付方式的发展历程
纵观历史,支付方式紧跟时代脚步不断演变,人类史上最早期的支付方式即易货贸易,物换物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交易较快,但是缺少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作为其媒介。随后的货币史上便出现了从石头、贝壳到金银货币的代币演变。形式上统一了物品与货币的价值。随着人类经济贸易变得频繁,人们为了方便携带、易于兑换和统一货币等多方面考虑,符号货币(Token Money),这种本身并无价值,却凭借自身优势在日常的流通和交易中,逐渐取代了代币在经济活动的作用。
符号货币最突出的典型便是支票,(请确认是否正确,有无依据)其由银行发出的特点为随后的支付方式奠定基础,而后的支付方式以银行为支点进行多元化的改变。随后出现多种方式,如,汇兑是企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方式,以银行作为第三方,完成汇款人向收款人的支付动作;托收承付则以银行为第三方平台,购货单位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方式,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委托收款方式。
若说支票的出现变革了货币交易的空间概念的话,那么,信用卡交易系统的出现,则颠覆了货币交易的时间概念,实现了未来与现在的一种联动。而如今的电子化支付方式,突破银行对货币的一种禁锢,将货币交易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新高度——虚拟世界的电子货币交易方式,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将价值回归到一种更为抽象的本源中来。(感觉在说货币交易的介质变化,与支付方式的发展无太大关系)
(二)支付方式创新的主要表现形式(内容没有扣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物交换的支付方式几近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现金支付与银行卡支付。而互联网的兴起,使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及第三方支付方式逐渐成为主流的支付方式,与传统的支付方式并驾齐驱,并有取而代之的趋势。
那么互联网支付是凭借什么力量,实现变革的呢?
众所周知,互联网支付方式大致分为先行支付和货到付款两种。(请确认是否正确,有无依据,货到付款未有描述)其中,先行支付又可分为:网银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和第三方辅助支付。这三类支付方式中,网银支付出现得最早,其电子货币的交易概念,成为其他两类支付方式的基石;而第三方平台支付则是托收承付的一种延伸,用户借助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使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成为一种可能,打破传统支付中必须即时性直接划转的限定,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应合了交易标的流转验收的过程性特点,款项从启动支付到所有权转移至对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间增加中介托管环节,由原来的直接划转改进到间接划转,业务由一步完成变为分步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可监可控的过程,按步骤有条件进行支付,解决了传统支付中的难题。
同样是,借由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缓和交易双方的矛盾,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的是,第三方辅助平台的用户勿需在第三方机构拥有独立的账户,第三方机构所起到的作用也更注重为了使得双方交易更方便快捷而存在的。通过构建“一点接入、多点对接”的系统架构,实现企业“一站式”网上跨银行财务管理,是以方便企业金融理财操作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产品。
而第三方支付创新支付形式也不断滋生,如,支付宝的声波支付售货机,解决了现在容易出现的各类问题,而未来支付宝还会尝试更多的支付技术。随着POS机的普遍,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了手机上用的POS机,可以满足中小商户的收款需求。而信用支付更是让卖家和买家更放心,避免了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弊端。由于支付中需要反复认证银行或资金账户,微支付(与前面提到的微信支付有什么区别?)的诞生让用户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三)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内容没有扣题)
随着创新支付方式业务量的增长,传统支付方式业务量受到冲击。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不仅是对居民经济的一种影响,更是对国家整个的经济体系产生了大的影响。这基于科技的发展力,手机使用的普遍程度,在《2014年中国电子银行用户调研报告》显示,2013年,44.6%的用户使用过手机银行业务,增长15.7%,77.1%的用户使用过网上银行,而使用过ATM的用户只有53.0%,较前一年相比下降了4.5%。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到2134.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5.5%。在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中,移动购物占据更大成分,而移动增值服务则占有比份较小。(数据没有更好的阐述到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缺少对比性,以下为前论文找的数据,可借用来阐述)
根据《央行2014年第三季度中国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数据》显示,该季度完成非现金支付业务(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和电子支付)162.07亿笔,金额457.98万亿元。其中,全国共发生票据业务1.42亿笔,金额65.69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7.59%和7.66%;电子支付业务量84.00亿笔,金额373.3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06%和31.92%。移动支付12.84亿笔,金额6.1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7.81%和112.70%。从此看来,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良好增长势头,不难看出互联网支付如今已经推进到移动支付时代。
根据地域差异,华北、华东作为我国较发达地区,人口基数大,工商业发展中心,银行业务需求量相对较大,是使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集中地,而华北、华东地区科技发达,使用电子银行的用户集中度较高,甚至在西北、西南欠发达地区,随着网络商业和经济的发展,偏远地区人民也更青睐于低成本的交易,电子银行使用比例较往年有所增加。(与前段无关系,表达的意思不清晰)
(四)支付参与者的多样化(内容没有扣题)
随着传统支付方式的参与者,客户、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联到现行参与者,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参与者变得更加多样化。(表达的意思不清晰,表述是否有问题)
传统支付方式有三种,随着支付方式的不同,支付参与者也相对变化。一是现金支付;二是票据交易,在这种形式下,支付参与者由付款方,收款方与银行三者共同组成,以银行为货币中转站,收付款双方借由票据与货物的交易实现现金流动。三是信用卡交易,信用卡交易实际是可以让顾客用自身信用进行赊账,而这种交易涉及到的支付参与者由买方、卖方、发卡人和银行共同组成。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支付相应产生。电子支付参与者即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而电子支付的衍生物电子现金则是一种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货币,电子现金的形式是由银行与商户具有授权关系产生的。在网上银行中,银行、付款方和收款方同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银行在这时则是为收付款双方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买卖双方依靠银行来完成交易。商户和用户分别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开户,接着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买卖交易,相对于传统交易,更加方便快捷。(表达的意思不清晰,最终是否增加什么参与者?)第三方支付行业主要参与者有综合型支付公司(腾讯财付通、快钱),行业型资源型支付公司(Chinapay、汇付天下),国外网上支付公司(Paypal、Amazon支付)。(没必要再对此进行解释)
随着支付方式的不断发展其参与者的不断多样化,银行却在这么庞大的贸易体系中成为支付双方货币流通的重要枢纽。(不应该用“却”,这表明是转折的,起不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支付方式创新给账户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银行账户的概述
1、传统所说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资金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账户报告方式分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是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随着经济形态分化,存款人个性化利益诉求日益突出,账户也随之多样化。除了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结算账户外,还衍生了如为解决互信问题的保证金账户、联名账户等担保类账户,为更好保障职工利益出现的企业年金托管账户,为增加存款人存量资金收益的理财金账户,为方便存款人快速便捷支付的闪付卡账户,方便单位集约化管理资金的多级账户(又称集团账户、主子账户、母子账户)等等。以上均是以银行为主体,围绕客户需求创造的银行类支付账户创新。
3、 在银行之外,还产生了大量迎合大众利益的网络支付账户,如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Chinapay账户等第三方支付类账户,另外还有Q币账户、百度币账户,以及半年来收益像过山车一样的各类“宝宝”账户等等。对于存款人,资金存贮池由传统的银证保账户,向手机存储卡、网络账户(以支付宝为代表),和虚拟货币账户(Bit coin、Amazon coin、Q币等)转变。账户资金性质所属业务边界也逐渐模糊。
(二)支付方式创新下现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1、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手续复杂,效率不高。申请人开立核准类结算账户必须经过开户行、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到开户行,最后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才能到达开户申请人手上,一旦开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由人民银行退回开户银行,再由开户银行通知开户单位,由开户单位补齐资料,重新报送,一个账户的开立要两三个星期,许可效率不高,这也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商业活动。
2、存款人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虽然我国在客户身份确认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是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鉴别证明文件真伪的专业知识,除了可以通过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确认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之外,在确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等信息真实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统支撑。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审查,且不同的柜员在工作经验及判别虚假账户资料的敏锐性方面存在差异,难以确保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加上支付方式走向网络化,具有快捷性与虚拟性,给存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及使用人的身份核实带来巨大的挑战。因账户使用人的真实性无法保证,那账户资金的安全性也是存在隐患,商业银行把银企对账作为一种有力手段,但往往对账率却是强差人意。
3、账户种类太多、账户数量限制不严、支付方式的便捷,给存款人提供了洗钱的机会。一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基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一般账户之间相互划转,造成多重资金流,增加监管、侦察部门调查取证的困难;二是设立关联公司和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现资金转移;三是在国外开设公司,将资金转移国外。由于账户划转的资金流量是存款人自主支配的,开户银行不负有监管义务,当存款人在其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流量很小,在其他账户的资金流量较大时,银行不能采取行政手法干预存款人账户资金流量。而在洗钱过程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账户转帐的便利,在银行不管理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洗钱的目的。四是利用个人结算户套取现金。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5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提供支付证明,只有每笔超过5万元的,才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这一条款的实施,令基本存款账户的现金控制作用难度加大,削弱了基本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中应起的作用。企业近年来也是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频繁的将单位结算账户的资金划入个人结算账户,使企业结算账户资金可以自由的使用,也达到了套现的目的。
4、不重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在当今如此活跃的网络支付结算中,个人结算账户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账户管理的一部分,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中所占比重非常之大。但实际是,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重心一直停留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上,对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成为了账户监管的“空白区”。其主要原因:一是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数据量大,信息主要通过系统记录获取;二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信息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统一提取数据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但基层人民银行对个人账户的监管和处罚对象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导致基层人行的监管对象不是实施个人账户导入行为的行为主体,其违背了“谁行为谁受罚”的法律精神。二是人民银行对如此大的数据量也较难逐一去分析比对。从而导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了账户监管的“空白区”。
5、商业银行账户管理成本较大。商业活动频繁,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存款人账户的开立、变更及销户也会大大增加,这也提高了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的成本。一方面,账户的转让或法人变更等事项频繁发生,商业银行的操作成本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商业活动中经营信誉或资金出现问题,企业便结束原来的商业网,以另一种身份再开立账户,重新搭建商业网。再一方面久悬户的管理也是商业银行较难解决的问题,已纳入久悬户管理的账户,只有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时才能起到真正意义上的销户,此类存款人大多都是无法联系、或在工商部门已注销的,很难办理销户手续,只能使其长年占用账户管理资源。
6、第三方支付参与了银行的中间业务,加大了银行获取交易信息的难度。第三方支付尽管仍然需要银行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可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出现,导致原来银行较为清晰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关联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与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一个环节。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看起来更像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类企业。
正因为第三方支付的这种交易模式,导致存在着其资金转移渠道的模糊,资金源头的隐匿,屏蔽了银行资金流向的识别;第三方支付尽可能减化的程序下为收款方实现了POS功能、信用卡等禁止套现或不易变现的资金轻而易举地在虚构贸易的掩护下转入可提现的账户。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竞争加剧,产生了潜在的跨境支付渠道,在缺乏对外支付的途径下,一些未取得外汇局批准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只好仿效地下钱庄的模式发展其跨境业务。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介账户有着巨大的在途的结算资金。第三方支付企业虽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储、集资、组织基金并隐蔽使用这些资金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全依靠道德良心而不是存在某种体制约束来保证其仅仅是保管占有的存量资金。
(三)支付方式创新下账户管理未来存在的问题
1、创新的支付账户给货币政策和支付秩序的影响。特别是虚拟货币账户、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账户等未纳入当下监管核心的账户。不然,当其受众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为较大群体认可,形成独立的资金运转体系时,货币调控政策将很难达到既定目标,也必将挑战现有支付结算秩序。 货币政策当局未能及时准确获得统计数据,严重影响当局观测其对贷币政策和支付秩序的影响程度,货币当局未能执行其即时要求支付参与各方按要求报送数据的法定权力,预先进行监测。而只考虑新参与主体或新型账户出现时间的长短,或是在重大事件出现后的亡羊补牢。
2、未来跨境支付方式的网络化,对于资金出入境的管控也将带来巨大挑战。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益剧增,支付方式必将走向快速、便捷的网络化。这样资金的流入流出便很难去监控,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跨境的欺诈、赌博等违法交易或者是一些犯罪收入资金的藏匿。
3、支付创新的同时也在不断产生和积聚新风险。资金存储(账户)、传输渠道(支付系统个)是否安全、便利,货币的数量、流向是否可控,支付秩序是否稳定,存款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都需要借助账户进行监测。而账户形式的多样化,范围不断泛化,资金性质逐渐模糊,造成其缺乏可适用的监管制度。账户较容易被利用于隐蔽资金流向。
三、借鉴国外银行账户的管理模式
(一)账户管理上升到较高的法律层次
在新型的支付方式环境下,国外对于账户管理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各商业银行为了达到要求,根据各自的理解和风险偏好制定规章制度,共同的目的则是符合监管精神。监管部门则重视结果而非过程,即通过了解商业银行制定规章制度后最终达到的标准
澳大利亚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其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规定,在《金融交易报告法》、《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之中都有涉及,立法层次较高,且不存在与其他法规的冲突问题,商业银行与存款人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它的账户管理起步较早,早在1882日本银行创立伊始,就依据《日本银行条例》的规定,提供账户服务,并在1998年依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颁布了《日本银行关于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或贷款交易对象选定标准》和《日本银行关于活期存款账户交易对象选定标准的实施细则》,以此规定日本银行选择账户交易对象的法律依据,立法层次也很高。
(二)账户分类简单易操作
国外银行新兴支付业务发展较我国更早和更为成熟,其承担各种资金运用、来源和周转过程的载体--支付账户呈现出明显的简易化操作趋势,便于资产有效利用,更好地进行资金归集。
1、澳大利亚对银行账户的种类和性质没有人为规定,完全由商业银行自我规范,银行账户大致为分三种:一是结算户,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借贷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存折户,存款人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和支取现金;三是投资户,存款人的定期或理财存款。
2、香港银行对开立账户的种类、性质不做人为规定,账户开立流程简洁,无需监管当局审批或核准,对银行账户一般不限制使用方式,只要符合反洗钱原则,则可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和转账,并无其他特别规定及限制,对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上,银行每天会以业务系统列出大额交易等报表,通过反洗钱系统自动批量与客户名单比对,列出可疑交易名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账户的活动情况。
(三)银行与客户之间服务与管理关系并存
国外账户管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服务”与“管理”并存的关系。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理念,以及产品研发能力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开发不同的账户产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其自身的业务侧重、风险偏好等自主选择客户。如果银行认为一个客户(无论公司还是个人)不能为其带来利润或带来的利润很少,该银行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账户等服务,并且可以自行设置门槛(如账户存入资金门槛)对客户予以筛选。由于国外并未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用途与种类等进行限制,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在系统与服务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账户为客户提供不限种类的产品及服务,如可以限制账户的资金支取行为、约定账户的有效期限等,而这些服务均可以通过与客户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并不受外界约束。因此,其与客户是一种“契约”关系。国外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管理关系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基于自身风险偏好对客户进行的管理,同时客户也具有一定的权利。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核。面对银行,客户(尤其是小客户)并不是完全弱势的,其同样有权要求银行为其提供服务。例如,法国规定,银行可以根据合理的理由拒绝为客户开户,但如果个人客户在任意两个银行被拒绝开户,则可向法兰西银行申请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为其开户
四、支付方式创新下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和改进账户管理制度
1、针对支付方式不断创新,适时出台新制度办法。
目前账户管理制度是2003年人民银行下发的部门规章,法律体系中处于较低层,针对支付方式不断创新,要适时出台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更高层次的管理制度,规范账户管理。
提升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仅以规范性文件(人民银行发文)形式做出相关规定,缺乏法律支撑,应在更高法律层级的规定中明确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权威性。
2、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建议人民银行定期开展人民币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各地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监督,
(二)建立完善的账户监管体系
1、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机制。根据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已刻不容缓,首先应加强法制建设,细化各种开立和使用账户不诚信的处理规定,加大对信用缺失行为的惩罚性打击思科度,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充分发挥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管理体制上,加快建立个人和企业诚信档案的步伐,构建社会性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效仿发达国家,每个个人和企业都有一个伴随终身的社会诚信号码,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这个账号下,所有账号纳入公共数据库,便于企业和社会公众网上获取信用资信信息。
2、账户监管应“严进宽管”转变为“宽进严控”模式。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将银行账户监管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上。运用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强化银行账户监控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
3、优化监管手段。以现场检查为主转变为非现场监测为主,对银行账户严格准入,加大真实性核查,开立后不限制其使用方式,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监管主要体现在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等报告制度上。
4、利用技术手段监测账户交易资金、支付的异常。通过银行行内系统的改造和报表系统的优化,实时、全方面掌控账户流向,系统自动筛选不限于传统支付方式下的多种创新支付方式的大额交易资金数据和支付异常报告;同时普及推广短信、邮件通知功能,让客户自身一同参与到账户的监管体系当中。
(三)优化账户分类适应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1、简化银行账户分类。建议将现有银行账户简化划分为活期账户、定期账户、单位账户,减少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帮助宏观分析及管理等高绩效工作;同时避免存款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账户分类的种种限制,造成不良后果。
 2、取消账户核准制。取消单位账户四大分类及核准制,在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由“核准备案制”改为“备案制”,从而实现账户管理目标,加强客户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银行效益,进而提升社会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3、取消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取消个人账户分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之分,适当增加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上的自主权,尽快满足个人客户多样化需求和个性化需求。
4、建立“主-子账户”管理模式。在一个主账户下,开户人可以申请开立多个子账户,例如个人账户主账户下存在“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信用卡账户”,单位账户主账户下可按资金来源、性质、期限设立分户,满足客户分类管理资金需求,实现客户资金在主账户统驭下分类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简化开户手续,建议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唯一身份实名开立主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便于人民银行统筹管理所有单位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
(四)创新支付方式下反洗钱的应对措施
1、打破监管主体范围的局限性
新型的支付方式下,越来越多的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商成为支付工具的发行人,脱离传统银行账户,因此监管主体不应再局限于金融机构来进行交易的追踪,需要利用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与限制,令其有章可循。
2.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监管机构要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建设有针对性的反洗钱统计监测系统对非金融机构实行监控,配合制度的贯彻落实。另外,监管主体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一旦资金通过网络交易的模式流通跨越国境,仅靠一国单方面的监管方式很难达到效果,因此,需要针对网络洗钱的国际化特点,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合作。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在逐步完善过程中,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反网络洗钱经验,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3.辅助系统建设
采用技术手段,建设反洗钱统计监测系统,为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力的保障,针对创新支付方式的主体,建立反洗钱实时监控系统,搜集机构经手的交易信息,对数据进行多层次分析,客户交易一旦不符合通常模式即被自动识别,及时上报数据中心。另外,从金融机构经验来看,业务一旦形成规模,系统改造和凭证改造将相对困难,因此一定要致力于早推动、早着手、早合规。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是银行账户开户许可的有效依托手段,从技术层面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系统保障,方便人民银行高效实施核准类账户的行政许可,有效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了银行账户实名制。但随着创新支付方式不断发展,账户管理系统已不能完全适应业务的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增加与各系统连网功能,拓展系统功能。加强与工商、税务、质检、民政等部门沟通协商,扩展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质检、民政等系统连接,通过实时查询,对注销、吊销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的账户进行及时撤销,节省系统资源。为银行机构提供对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真伪道别的有效途径。同时建议与现代化支付系统、城商行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地方同城系统,使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的账户不能清算,便于防范支付系统结算风险和强化账户管理。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加快电子化建设,建立起广义的网络体系,把企业、个人征信系统整合进账户管理系统,构建新型的金融机构公共网络,设立数据中心,与公安、证券、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横向联网,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方便对客户异常行为的查询。
3、实现账户系统及商业银行系统的对接。账户系统及商业银行系统的对接,对账户的现金、支付结算管理,特别是大额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现金流信息和社会信用情况,为反洗钱、征信采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实现银行全流程控制。
(六)推动支付创新 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1、支付渠道优化与创新。针对传统渠道,建议快速响应客户变化,优化客户体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进一步丰富支付功能,加大支付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
2、利用技术手段防范创新支付风险。合理配置支付渠道的身份认证方式及资金交易限额,对于大额交易应尽量采用第二通道身份验证方式,这样即使客户的手机丢失或号码被盗也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客户的损失。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建设交易监测系统或机制,定期开展业务系统的安全评估,提早发现系统漏洞和隐患,及时弥补。
3、加强客户教育,提升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统一监管标准与思路,让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各支付参与主体在统一的管理规范与安全防控要求下服务广大客户,此外还应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强电子支付安全宣传,培养全社会安全使用账户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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