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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

发布时间:2018-06-13 08:24
本文是一篇有关于行政管理论文,由代写博士论文部原创撰写,发布本文是为了更好让大家学习写作毕业论文的思路,请大家参考。
Abstract:recently,whether public administration should have rights has been a hot issue in the study of the public field.the traditional viewpoint thinks the public field should abandon the individual rights,namely the pubic administration refuses rights.however,in author’s view,the individual rights in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safeguarded more actively rather than be abandoned simply,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needs the right.only by carrying on system innovation in government and ensuring the masses of administration personnels’rational rights will be administration reform have new break-through,and there is a new situa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 field.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rights, administration power, personnels,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一、行政权力与行政权利的关系
在国外语言词汇里,不管是从写法上还是从读音中,“权力”和“权利”两个词二者都不相同,不容易让人对其产生混淆。一直到了近现代,人们为了更清晰的厘清二者在内涵外延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加以研究,因而对其区别有了更深的认识。在汉语中,因为二者读音相同,其确定含义仍不为一般大众知晓。那么权力和权利究竟是何关系,即便是在法理上很多文章也没有将其交代清楚。纵观世界各文明国家,从宪政建立过程以及宪法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权利和权力二者一直处在此消彼长、彼此制约、相互斗争的过程中。因此,如何处理好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一直是宪政建设过程中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
 
(一)行政权力
1、行政权力的概念和特征
在所有权力类型中,行政权力是属于政治权力的范畴,其含义是指在国家赋予的强制手段的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的意志而根据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社会整体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其内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拥有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执行国家的某些法律、行政法令法令和各类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不同的政策来实现国家意志;行政权力的实施方式是强制性的推行行政命令,相对人无权拒绝;行政权力的客体具有普遍性,实施对象包括社会整体;行政权力的的性质是具有很强的执行性和全面的管理性。
行政权力的特征主要有:(1)公益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指导原则,以实现社会公益为根本宗旨;(2)优益性,即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的同时,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了一系列的保障条件,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在运行时,依法享有一定的受益权和行政优先权;(3)强制性,即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自己或者授权其他主体强制性地推行行政命令,以保障行政权力得以有效的实施;(4)单方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即便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不用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可以单方作出决定;(5)不可处分性,即行政权利是一种权力的同时更是一种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来执行,不能任意增减或改变,更不能让渡行政权力。
 
2、行政权力的内容
行政权力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立法权,即拥有制定广泛的行为规范的权力;(2)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决策权,即拥有对重大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相应的计划、做出决定的权力;(3)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组织权,即对行政组织内部的某些行政岗位和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行合理的设置权;(4)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决定权,即依照法律法规或命令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些具体事项做出相应处理的权力;(5)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命令权,即有权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6)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执行权,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上级部门的某些决定、命令等,具体执行相应的行政事务的权力;(7)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监督检查权,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力;(8)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即对被管理对象实施的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给与处罚等作出相应的法律制裁的权力;(9)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司法权,即行政机关作为与纠纷双方的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居中进行裁决,解决争议和处理纠纷的权力。
 
(二)行政权利
1、行政权利内涵的法理分析
现代汉语中的权利起初是从国外法律中引进来的。张文显先生在他编写的经典教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结合了许多国外学者的观点,将权利进行了一番解释后来得出结论,将其分为八种类型:提出的某种主张说、拥有的某种资格说、本身的某种利益说、与生俱来的自由说、某种可能说、法律赋予的力量说、自己选择说和法律规范说。外国著名学者庞德也将权利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认为其主要有六种含义:“利益;广义的法律权利;利益再加上保证这种利益实现的某种法律工具;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强制性的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某种能力;法律权力;自由权;指何为正义。”纵观这些观点可以看出,国内外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的理解也大不相同。即便如此,尽管学者们对权利的具体解释不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加深,人们对权利的理解也更加深入。笔者认为,权利一词可以这样来理解:权利的对应面是义务,即有权利就一定有相应的义务,权利由法律规定并保证其得以实现的,权利主体在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所享有的一种正当的利益或资格。
行政权利,顾名思义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权利,从权利概念引申出来的行政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并保证其实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享有的一种利益或资格。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是指法律在行政公务人员所拥有的这种身份和职责的基础上,对其有权享有的权益和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及有权要求其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行政权利的行使形式,例如行政合同。
行政权利与社会普通民众行使的权利并无太大的区别,都是平等的行使权利的同时平等的履行义务,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相互博弈。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运用的更多的当然是带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权力。但是在一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逐渐趋同,行政主体与行政行对人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平等的领域中,更多的需要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去解决某些无法用行政权力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参与市场交易的双方只能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平等主体,否则交易无法进行。例如在政府采购行为中,行政主体作为市场交易一方,不能运用行政权力,而只能运用行政权利去参与市场竞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来完成采购任务。接下来,我们就以行政合同为例来解释行政机关如何运用行政权利处理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在市场交易领域行使行政权利的典型体现。行政合同虽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促成双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行政主体有权选择合同交易一方,另一方也有权同意或拒绝与其进行交易,这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和运用行政权利的区别,因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拥有强制执行力,行政相对人无权拒绝,否则就要遭受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合同最终是否签订,行政主体无法强制行政相对方,最终仍要取决于行政相对方的主观意愿。至于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合同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只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继续履行,或者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而不用接受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即无论是先合同义务还是后合同义务,都取决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具有双务性特点。
 
(三)行政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异同
    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应拥有行政权利这个问题,著名学者张康之先生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私人领域就是一个权利领域,而社会公共领域则是一个应当拒绝权利的领域,因为公共领域理应是权力的领域”,“在社会公共行政领域中,如果我们在理论导向上主张权利的固有价值,就必然会把行政人员引向道德意识淡薄这样的境地”以张康之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始终坚定的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放弃行政权利,要保持自身的廉洁性从而避免权利对权力的公共性造成可能性的破坏。此种观点正好对应了对“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权利”持反对态度的学者所秉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群体的特殊职责和职业道德标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包括理论学者在内的广大的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腐败现状的担忧。即便这种状况可能会发生,但是笔者仍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拥有行政权利有一定的必要性。下面我们就从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探讨
1、理论的层面
我们单从权利和权力二者的概念来看,他们都是相互统一、密不可分的。权力具有一种天然的支配力和威慑力,权力主体拥有国家强制力这个强大的后盾,并且要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的权力;而权利则是指某个单独个体通过实施某一积极行为而实现其所追求的利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权力和权利二者并不冲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拥有行政权利并不一定就会破坏行政机关合理的实施行政权力。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二者是同时存在并同时发挥作用的。
(1)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权力是属于上层统治阶级的,而所谓的统治阶级并不是一个触不可及的抽象的概念。它也是由每个单独的个体所组成的,并且权力的实施也需要人来实现,个人在实施权力的同时也是权力的享有者。
(2)不论是享有权利和运行权力,其实施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权力的实施是为了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得以实现,并且特指向某部分个体的特殊利益;而现代社会中单个个体要想生存,基本的权利必不可少。
(3)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权力作为保障,离开权力的庇护,权利也就难以实现。换句话说,不以实现某种权利为目的的权力的行使,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从权利和义务二者的关系方面来看,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不能同一定的权利相分离。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权力的行使对社会公众、相应的上级机关乃至国际履行其应负的义务。然后,谚语有云,“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行政机关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同时必然要享受相应的权利。行政机关内部各个主体在通过各种复杂的行政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负的义务的同时,必然要享受相应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完全被无视掉,行政主体就不会尽职尽责的履行应尽的职责。极端时,甚至会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去剥夺或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不管是怎样的主体都有一定的自利性趋向,政府同样如此,即行政机关作为社会主体中的一员,也必定会要求享有一定的权利。 政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自利性主要来源于其团体的共同意志,即某一部门或某个行政机关的公共意志。政府自利性的存在刚好也表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权利的需求,因为政府并不是抽象的存在,它也是由各个主体组成的。
 
2、现实的层面
从我国现代社会的实际状况来看,将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利完全划分开来是不大现实的。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实具有一定的职业性质。各类行政机关的日常运行乃至整个国家的正常运转都需要一个个具体的行政工作人员来具体操作。而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同社会普通公众一样,也是血肉之躯,当然也有会同样的利益需求。不管是作为社会普通成员,还是作为最小单位的家庭的成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扮演着工作之外的其他各种角色,同样需要拥有一定的利益和权利,而不能一味的将行政人员当作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运作机器。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利益的这种需求对应到行政机关中,就证明行政机关也需要相应地行政权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个体具有个人自主性,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也无权要求其将这种自主性湮没在某个整体之中,这是不合理更是不公平的。
张康之先生表示,权利是一个很容易控制人们思想和情感的东西,那么我们能否摒弃这个概念呢?即便提出这个想法的时候,有对权利这个概念进行亵渎的嫌疑,但我们不能因它被带上神圣的帽子就一定认为它是科学合理。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人类文明进程而产生的,因此曾经也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权利概念。那如果到了人类历史的高级时代,人们是不是也可以放弃对权利的要求呢?这里,笔者暂且不论人类是否会放弃对权利的追求,因为我们还未达到他所说的“人类历史的高级阶段”,人类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和道德水平的有限,所谓放弃对个人权利的追逐,至少在现代社会仍不现实。虽然我国一直在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提高个人道德水平,一味的提倡牺牲奉献,结果导致个人的权利被无端忽视掉。类似这样的道德说教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可能会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但是在行政领域,似乎效果并不明显。无论是我们亲生经历还是道听途说的,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过程中的各种贪污腐败现象有增无减。与其一直简单的进行道德说教,不如正确面对权利,对权利进行合理的疏导,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正当的利益需求得到公正合理的满足。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既有一些不合理的扩张性权利,也有同其履行工作职责相符合的合理性权利。合理的行政权利可以保证其工作更加顺利实施,以此来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乃至整个行政机关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不合理的扩张性权利只会带来权力的滥用和贪污腐化。因此,我们对待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不应全部否定,而要限制其扩张性的权利,正确认定其合理性的权利。总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享有行政权利这个问题需要得到正视,只有在法律上首先承认其权利的合理合法的存在,才有可能在实际中保证权力的充分行使。
 
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积极意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更多的是运用公权力,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即“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是当其行使行政权利时,就进入了私权领域,法律不会一一具体列明他在私权领域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因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理论上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内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自由行使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样是社会人,每个社会主体都有对私欲的追求,过去十分强调行政主体公职的神圣性,对其施加诸多的限制,好像他们除了履行公职之外就没有其他的需求。这是计划经济时代对公务人员的严格要求,但是到了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公务员不再是上了就一辈子不愁的“铁饭碗”。现在很多行政工作人员岗位都要竞争上岗,接受绩效、业务考核,长期不合格的也会被降职或辞退,也会面临失业的生存压力。既然现在公务员岗位都趋向一般职业化,走市场竞争化道路,同普通社会公众的工作没有多大差别,那么依然限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享有的一些权利,会有很多不合理之处。一些学者认为,一旦放宽对行政人员权利限制会出现很多权力寻租现象,利用行政权力达到追求个人权利的目的,贪污腐败现象会更严重。但是这只是一小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和品行不端造成的机关内部腐化现象,我们更多的还是要关注绝大多数处于基层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问题。
笔者认为,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利还是有很多积极意义的。如前面提到的行政合同,既然在合同领域能够引入行政权利,那么在其他领域也可以。毕竟目前很多问题并不是说仅靠行政权力就可以解决的。例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其追求经济利益提供便利。即便有这部法律禁止公务人员从事相关的营利活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实际上现在很多公务人员私底下都在从事或参与营利性质的活动,钻法律的空子,特别是掌握了实权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而对于没有多少权力的基层公职人员让他们受到同样的限制其实是不公平的。本人认为,有些领域法律越限制就越有人想突破这样的界限,与其让他们打法律的擦边球,不如放开这样的限制,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立法者的初衷不是为了不让公务员营利而禁止他们从事营利性质的活动,而是不让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营利。因此,笔者认为,如何有效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才是可取之法,而不是禁止他们的行为,毕竟追求经济利益享受更宽裕的生活是每一个人的自然天性,公务人员也是人,也有这样的追求。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或那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做到完全杜绝人对某个事物的本能追求。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监督,让权利在可以看得见的地方运行,我们限制的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营利行为,而是禁止其利用职权进行营利。
 
 (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的消极意义
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存在的问题
允许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必须首先要考虑到其存在的一些弊病,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可能会出现权利异化和权利扩张现象。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无法像行政权力那样有《立法法》《行政组织法》《行政法》等法律对其职权做出详细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要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即可。行政权利需要行政主体自觉的来行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往往就是这种人性的贪念导致权力出现异化。举个例子,我国对土地用途管理建立了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制度,希望采用最严厉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土地的用途,用以遏制乱占耕地的不良现象。但是,国家又同时规定,对于新增加的建设用地的土地进行出让产生的有偿使用费,70%留给当地的地方人民政府、30%才上缴中央财政部门,这部分费用国家放权给地方政府,让其最大限度的合理的对耕地进行开发,但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的土地有偿出让金被挪作他用,如城市建设部门挪一部分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部门挪一部分用于发放社会福利等,城市建设好了,城镇居民的福利保障了,可直接归功于地方官员的政绩工程,却直接忽略了“三农”的利益。而且不同的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形成了不同的管理制度,虽然最后资金的用途看似合理,但是国家意志没有被真正的执行,而且客观上还可能造成多占耕地的情形,让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形同虚设。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行政机关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但是在权利运用过程中仍然出现异化,背离授权初衷。因为权利的行使具有任意性,在行政权利的运用过程中,行政人员容易根据自己个人的主观臆断做出自我裁量,然后依据这种权利谋取私利。而且权利往往与腐败联系在一起,很多违法人员以利诱权,致使一些违法不究、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同时一些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极容易使权利行使者被利益冲昏了头脑,罔顾法律的约束,以权谋私、知法犯法、任意妄为、甚至以势压人等。另外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当行政权利发生扩张,尤其是当发生行政权利增值时,更是为权利实现异化提供了腐败的温床。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加快,很多行政部门挂着实现高效行政的旗帜,其实是在与一些企业资本融合,形成行业垄断和权利垄断。而另一些有权者,倚仗自己的公职身份,庇护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实施危害社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的事情,进而内外勾结,违法经营、违法生产,各取所需,谋取各自的利益,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2、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行政权利的消极后果
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行政权利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就是直接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执行的是国家的政策。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手段参与经济、政治、外交国防事物,担任着保家卫国、维护国家利益的重任,要实现国家社会和谐安定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绝对离不开政府对社会的高效管理。行政权利的扩张离不开权利的滥用和权利的腐败行为。一旦行政权利运用不当,国家管理就容易发生混乱,更严重的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由于行政权利的行使主体是行政机关,这一特殊身份使得权利的行使更加便利、更加容易发生异化。行政权利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行政权利往往会被当成市场的商品一样,成为某些权利拥有者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进而滋生腐败。然而腐败一直是行政机关内部一个难以根除的问题,归根结底,权利是导致腐败的根源,而权利的扩张和异化只会使得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行政权利在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一旦参与到经济领域中,当资本和权利实现融合并应用到市场经济中时,就很容易产生行业垄断,给更多的权利拥有者更多的谋取个人私利的机会。近些年来,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腐败的案件屡屡发生,贪污金额也在不段扩大,从最初的几万元,到几十万,到现在的几亿甚至几百亿,贪污数额令人乍舌。
 
3、厘清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界分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进入了全方位的改革时期,在实践中,对权利和权力进行有效的界分,发挥二者优势互补功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预防权力对权利的破坏。只有首先分清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问题,才能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违法性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界定标准。从而能够及时的追究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及时救助因为权力误用、滥用等给权利主体带来的不应有的损失,并进一步引导权利主体在权利监督之下运行权利,积极有效的控制权力主体的行为,能够有效的预防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对权利的破坏。
其次,有利于预防权利对权利腐蚀。现在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钱权交易”的不良现象就是因为权利和权力界限划分不清的严重后果。为了能够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权利对权力的腐蚀,一方面应当明确利用权利来腐蚀权力的违法性,追究的相关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运行条件和运行机制进行强化,消除权力运行中出现的漏洞,坚决杜绝权利腐蚀权力这种现象发生。
再次,有利于全面的实现社会正义。法理上讲,正义是秩序和自由达到理性的平衡状态。而要达到秩序和自由二者的全面实现,需要权力、权利和义务共同起作用,单靠其中任何一方都没办法达到秩序和自由的合理平衡。只有权利与义务而无权力,那么秩序与自由便没有有力的保障机制;而仅有权力的,自由则变成空话,整个社会便失去活力。倘若权利和权力的界限没有划分明确或者处于失衡状态,其结果是要么用自由来牺牲秩序,要么用秩序放弃自由的恶果。因此,只有当权利和权力达到合理的界分,才可能全面的实现社会的正义。
 
三、完善行政权利的行使对策
1、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首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自己的职业活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行政人员只有在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的活动中才能实施行政权力,当然,这也是其实现公共管理目标所必需的。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将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作自己的宗旨,将管理公共事物当作一个圣神目标。为了实现这个共同的目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明确自己的职业方向,正确看待公共管理活动的神圣性,有了这个清晰的认识,就会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做出符合自己职业目标的选择。另外,可以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引入一定的绩效管理机制,我国传统上采用的是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及职务的晋升并存的奖励制度。这是在目前中国社会现实状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现个人价值的合理需求。这也是作为公共行政的管理者,实现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其次,要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崇高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而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则首先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正确的认识到自己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这个神圣的角色,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要将为人民服务的这个神圣的宗旨当作自己从事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价值导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具备了这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原则并且在实际中秉持,那么他才会在追求个人利益和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做出相应的正确的抉择,即始终将为人民服务作为第一位要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在这样的价值导向的指导下,也就实现了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同时也实现了人生价值的升华。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利是同时,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进行规制。即为行政权利进行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行政法律或者法规来保障、界定众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对如何维护行政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行相应的立法保障是基础更是必要的前提。通过立法,也可使一些人员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可以利用,哪些是禁区是绝对不能碰以便对其予以规避的不合理的权利,切实做到违法必究的同时也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避免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不应有的侵犯,也可以时时提醒自己不要违规。因为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这也决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享有的行政权利也将区别于社会一般公众所享有的权利。但是这种区别并不构成社会普通民众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等级对立关系,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利比普通民众的权利更广,有更大的特权,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之所以会有这种共同但有区别的权利,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度地追求个人权利,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这也是由法律做出的特殊的规定。掌握并且行使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专有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人员拥有了这种权力就可以任意妄为,而是说要在特定的情形下,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从事的一项管理活动。因此,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过度膨胀,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以规制其权利的行使范围和行事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是维护权利行使的有效方式。
 
3、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的评价机制,切实保证政务公开。实现政务公开不仅能够让所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监督政府工作,更能让政务放置在社会公众的广泛的监督之下。现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很多制度、决策的公开化程度无法使社会公众完全满意,甚至有时候是很失望,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知所措,其自身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如,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时,考核过程中行政人员提出了哪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或者比较实用的意见,领导者或者决策部门怎样看待这些问题以及某些问题是否在最后的晋升或奖惩中有没有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等等,缺乏一定的公开透明度。行政机关内部经常会出现处理时政务时发生暗箱操作,使得很多政绩十分显著的工作人员在考核乃至升迁过程中屡屡碰壁遭受挫折,权利若得不到保障,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助长了行政机关内部的不良风气。
 
小 结
    允许行政机关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利,并且将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力做出相应的区分是相当必要的。当然这也是在一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逐渐趋于相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逐渐趋于平等,某些社会问题需要通过行政权利的运行来解决的原因。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某些地位天生具有的不平等性,对行政机关拥有的的行政权利也要做出必要的限制。我们既要保证对行政机关享有的特定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管,又要加强对行政权利这一制度的建构。只有这样才能在切实维护好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的初衷。
另外,在市场经济时代,任何法制建立的过程都是及其漫长的,但是不论其过程多么的纷繁复杂,最终首先要厘清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界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职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清楚。在我国改革实践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很多弊端,都是由于原先的权利和权力界限被打破,而新的权利和权力的界限还未建立而导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对权利和权力进行合理划分既是改革宗旨也是改革的最终图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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